2023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同时废止。
今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从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协同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等八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
《独董办法》自2023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章内容。
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在我国,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依法依规依章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但我国独立董事受定位模糊、责权利不对等等制约,部分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不独立董事”,难以有效监督,缺乏独立性。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独董办法》中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影响。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在独立董事履职方面,《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信息获取不足和沟通不足,无法让独立董事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和建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够为独立董事提供充分的履职保障、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使独立董事履行好职责,担当好角色。责权相配、有效监督。